2025-03-01 14:20:48來源:央廣網(wǎng)
央廣網(wǎng)北京3月1日消息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,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。近日,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六部門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關于學習宣傳貫徹<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>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“《通知》”),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文物保護法貫徹實施及《通知》有關情況接受記者采訪。
《通知》指出,文物保護法明確規(guī)定,文物工作堅持保護為主、搶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強管理的方針,貫徹落實保護第一、加強管理、挖掘價值、有效利用、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。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由8章80條增加到8章101條,增加了19條、修改了75條,保持了原有文物保護管理制度的穩(wěn)定,也新增了如地上文物“先調查、后建設”、地下文物“先考古、后出讓”保護前置機制,修繕、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堅持最小干預原則等。
該負責人表示,各地區(qū)各部門要組織開展文物保護法學習宣傳活動,全面準確完整掌握文物保護法修訂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,既要針對新增重要制度舉措及修改內容重點學習,深入理解堅持保護第一、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預原則等重要理念,也要針對法律未作修改部分鞏固學習,形成全面完整的文物保護法律認知。
“總則”部分保持文物工作方針、文物的所有權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等內容的穩(wěn)定,從12條增加到22條,做了大幅修改完善。比如,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文物定義,使文物保護對象更加明確;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,目前正在開展的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重要體現(xiàn);加強文物價值挖掘,充分發(fā)揮文物的獨特作用;針對文物保護基礎工作較為薄弱等問題,強化文物保護科技和人才支撐;加強文物國際交流與合作,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;增加新聞媒體監(jiān)督和群眾舉報投訴,鼓勵社會力量參與,是對文物保護管理體制的豐富完善。特別是,在堅持文物工作方針的同時,將黨中央近年來提出的保護第一、加強管理、挖掘價值、有效利用、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寫入法律。針對文物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,大拆大建、違法建設等情況時有發(fā)生等問題,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(guī)定,基本建設、旅游發(fā)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,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(guī)定,防止建設性破壞。
“不可移動文物”章也是此次修訂的重點章節(jié),保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相關審批,修繕保養(yǎng)、使用不可移動文物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等制度的穩(wěn)定。此次修訂新增“先調查、后建設”保護前置機制,對尚未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提前介入保護,完善不可移動文物公布、安全管理、保護規(guī)劃制度等。特別是,在堅持修繕、保養(yǎng)、遷移和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應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基礎上,增加遵守最小干預原則的規(guī)定,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,防止過度修繕、過度使用。針對一些地方對歷史文化街區(qū)、村鎮(zhèn)進行過度開發(fā)的問題,新增依托歷史文化街區(qū)、村鎮(zhèn)進行旅游等開發(fā)建設活動的,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(guī)劃和保護措施,控制大規(guī)模搬遷,防止過度開發(fā),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(tài)傳承。通過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區(qū)制度,加強文物整體性保護。
“考古發(fā)掘”章確立的考古發(fā)掘審批,建設工程、農業(yè)生產發(fā)現(xiàn)文物報告制度,考古發(fā)掘文物的移交、調用等制度保持穩(wěn)定,重點加強地下文物保護,新增“先考古、后出讓”保護前置機制,明確規(guī)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(qū)域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,應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(fā)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、勘探。
“館藏文物”章規(guī)定的館藏文物定級、建檔、備案,調撥、借用、交換,修復、復制、拓印,安全和離任移交等制度原則保持穩(wěn)定,此次修訂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文物收藏單位開展收藏保護、展覽展示、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方面要求。比如,在征集購買文物時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;提高服務水平,采取多樣活動加強宣傳教育,采取多種方式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;支持學校、科研機構開展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等活動,做好開放和講解服務。此外,法律明確規(guī)定要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。
“民間收藏文物”章在保持民間收藏文物合法來源渠道、文物經營活動許可等規(guī)定穩(wěn)定的前提下,明確國家鼓勵公民、組織合法收藏,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、管理和服務,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禁止買賣的文物的范圍。特別是,針對文物流通領域存在的不誠信、不規(guī)范行為,為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,依法保護收藏者合法權益,新增推動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的規(guī)定,明確要求文物經營主體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,不得進行虛假宣傳。
“文物出境進境”章確立的文物出境、文物臨時進境復出境、文物臨時出境復進境管理等制度不變,新增明確授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(guī)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圍,增加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對非法進境文物的審查和報告職責。同時,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對流失境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和有關程序,為我國開展文物追索返還提供有力法律支撐,聲明我國對于因被盜、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,保留收回的權利,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。
“法律責任”章加大文物違法行為處罰力度,針對違反文物保護行政許可規(guī)定、破壞文物本體及周邊歷史風貌等嚴重違法行為存在過罰不相當?shù)那闆r,大幅度提高罰款額度,從原先最高處50萬元調整為對單位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,同時責令承擔相關費用,輔以降低直至吊銷資質證書,增強法律對嚴重違法行為的震懾。此次修訂調整了文物流通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,由原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(現(xiàn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)調整為文物行政部門;賦予文物行政部門監(jiān)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,讓文物行政執(zhí)法“長出牙齒”;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文物保護的公益訴訟。特別是,針對有的地方文物保護領域法人違法行為頻發(fā)的情況,加大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懲治,進一步明確了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主體,新增了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受到行政處罰,情節(jié)嚴重的,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規(guī)定。
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區(qū)各部門要秉持敬畏歷史、熱愛文化之心,堅持保護第一、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預原則,推動文化遺產系統(tǒng)性保護和統(tǒng)一監(jiān)管,正確處理經濟建設、社會發(fā)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,推動形成各地區(qū)各行業(yè)各負其責、齊抓共管的合力。要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,把文物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,夯實工作責任,嚴格督查檢查,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,推進文物合理利用,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。